新華社北京7月27日電(記者 張曉松)國務院日前正式批准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這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完善體制、提高素質”的一件大事,也是落實土地的國家管理和加強土地調控的重大舉措。
2003年,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開展了以清理開發區為重點的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並決定改革土地管理體制。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後,確定了土地管理體制改革的總原則,即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重點是強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權力和責任,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土地執法行為的監督。
為了強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權力和責任,2004年,中央決定,改革省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管理體制,實行省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以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組(黨委)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的雙重管理體制。目前,這項改革已基本完成。
為了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土地執法行為的監督,2004年,國務院下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在此後的一年多時間裏,經過多方努力籌備,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出臺。
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我國正處在快速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中,保護耕地、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任務十分艱巨,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十分尖銳。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總結各地的經驗,幫助和支持省級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有利於保證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是黨中央、國務院近幾年作出的重大決策,嚴把“銀根”和“地根”兩個“閘門”,是現階段我國宏觀調控的重要特點。要真正發揮好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作用,切實管住管好土地,把好土地“閘門”,需要建立有利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供應速度、用地結構和區別對待的調控機制,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體制保障。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應運而生。
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在全國的統一實施。土地問題不僅關係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關係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在處理土地問題時稍有不慎,就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由於我國建立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一個探索的過程,各地在依法審批土地上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極易造成地方之間的攀比和惡性競爭。而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則有利於各地在統一的土地政策下依法有序地管理和利用土地,確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有效實施。
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還有利於保證省級人民政府有效地履行土地管理職責。按照法律規定,調控新增建設用地總量的權力和責任在中央,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權力和利益在地方,特別是省級人民政府在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方面負有主要責任,也享有重大權力。派駐地方的土地督察機構,可以為省級人民政府出好主意,當好參謀,就中央制定的土地政策在地方實施的情況和遇到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各項建議,使省級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土地管理職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