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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問題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8日   來源:經濟日報

    證監會27日發佈《關於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應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將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應納入保護基金。

    該《通知》規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存放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網上發行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應將自2005年7月1日以後産生的交易經手費的20%劃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指定的賬戶;證券交易所、結算公司及各主承銷商應將自2005年1月28日以後産生的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

    另外,擔任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立驗資專用賬戶,存放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網下發行申購凍結資金及其利息收入。

    《通知》要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劃入證券交易所,由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銷商直接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及各主承銷商應當在銀行每季結息日後5個工作日內將申購凍結資金利息全額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保護基金公司應在上述資金到賬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各繳款單位出具收款憑證。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強調,各繳款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故意拖延繳納基金。拒絕或故意拖延繳納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護基金公司支付滯納金。(余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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