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日出臺《投資環境投訴中心工作暫行辦法》,規定投訴中心辦理及轉辦的投訴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並開通投訴辦理“省長直通車”,對重大、典型和突發性、群體性等影響較大的投訴事件,報請省監察廳領導審批後,將通過“直通車”迅速呈報省政府領導批示辦理。
《辦法》規定,投訴中心的受理範圍包括:不認真履行職務(崗位)職責,工作推諉,效率低下,給投資者造成延誤或損失的;違反政務公開原則,暗箱操作,故意縱容或庇護不正當競爭,不履行公開承諾或承諾後不落實的;利用職權向投資者“吃、拿、卡、要、報”,索取、收受財物等。
《辦法》也明確了省投資環境投訴中心的五大職責:受理、交辦、轉送投訴人提出的投訴事項;承辦上級監察機關和本級政府交辦的投訴事項;就屬於受理範圍的投訴進行調查處理;組織、協調、督促各單位、各部門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的投資環境問題,並對下級投資環境監督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分析投訴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向省政府提出完善投資環境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記者 馬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