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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嚴格發票保證金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7日電(記者陳二厚)記者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針對一些地方超範圍超標準收取發票保證金,甚至挪用發票保證金的行為,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嚴格發票保證金管理,嚴肅財經紀律,防範和堵塞漏洞。

    據了解,為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1993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其中規定:“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一萬元的保證金”。但近年來,發現有部分省市不僅超範圍、超標準收取發票保證金,甚至有極少數稅務機關挪用發票保證金。

    稅務總局要求,發票保證金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收取,各地稅務機關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取發票保證金。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人發票保證金時,應當開具《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發票保證金應當存入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並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資金的收納和支付,除繳入國庫、退還納稅人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對將發票保證金挪作他用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稅務總局明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跨市、縣從事臨時經營活動不得收取發票保證金。各級稅務機關要對以前年度收取的發票保證金進行一次清理檢查。納稅人按期繳銷發票的,要及時退還發票保證金;納稅人未按期繳銷發票的,以發票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按“稅務部門其他罰沒收入”科目繳入國庫。在清理過程中,對已按期繳銷發票且納稅人無法找到的,要進行3個月公告。確實查找不到的,應將發票保證金存入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並分納稅人進行會計賬務處理,待納稅人申請退還時,從該賬戶辦理退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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