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7日公佈了《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和《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對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境外投資設立保險類企業的活動作了明確規範。兩個管理辦法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開業2年以上;上年末總資産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等。
保險公司應當對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並督促該類機構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未經保監會批准,擅自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規定,非保險機構申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應當具備“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經營穩定,財務狀況良好”等條件。
對於上述兩項申請,保監會均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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