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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對卡拉OK包房收取版權使用費進行公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1日電(記者曲志紅、隋笑飛)尚未正式開始已經引發諸多推測和關注的向卡拉OK廳收取版權使用費問題,如今終於浮出水面:國家版權局21日起就收費標準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示以廣泛徵求各界意見,公示的收費標準為每天每間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幣。

    卡拉OK多年來已成為我國最大眾化的娛樂消費模式。據記者了解,我國相關法律早有明文規定,像卡拉OK廳這樣主要依靠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進行經營性活動的場所,以及商場、賓館、候機廳等營業性場所使用背景音樂,都應向相關著作權人支付版權使用費。只是由於具體操作上的種種問題,特別是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尚不健全,因此著作權人一直未能實現依法收取版權使用費的權利。

    這種狀況已經引起國內外著作權人的極大不滿,同時也由此不斷引發著作權人和卡拉OK經營者之間的法律糾紛。著作權權利人、卡拉OK業者、有關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等都希望儘快依法解決卡拉OK廳使用音樂電視的版權問題。

    今年以來,經國家版權局批准成立的與此相關的兩家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加快了對卡拉OK廳收取版權使用費的各項準備工作,並在廣泛調查分析和與卡拉OK經營者反復溝通後,于7月中旬向國家版權局上報了他們共同擬定的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

    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按年度繳納卡拉OK使用音樂作品及MV作品的版權使用費。版權使用費定價標準為每間包房一天收取12元(含音樂與MV兩類作品使用費)。

    據此前不久國家版權局新聞發言人王自強在新聞發佈會上所説,這個收費標準是兩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按照卡拉OK經營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後産生的。他特別指出,這個標準僅是收費的上限,在實際收費過程中,還可根據不同地區的差異,以及同一地區不同規模的經營對象適當調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這個標準要經國家版權局正式公告後方能施行。為保證收費標準的合理性,國家版權局目前已在自己的網站上(www.ncac.gov.cn)公佈了這一收費標準,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

    國家版權局表示,凡對此有意見和建議者,均可通過電子郵件(kalaok@ncac.gov.cn )、傳真(010-65212788)和電話(010-65264622、010—65212788)反映。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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