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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産法草案重定破産清償順序 保護職工利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記者齊中熙)企業破産了,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等怎麼償還?在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的企業破産法草案中作出了明確規定,破産企業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將被列為第一清償順序。

    企業破産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破産財産在優先清償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是破産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是破産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産人所欠稅款;三是普通破産債權。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産企業職工的權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條中還規定:破産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特定財産中優先於該條規定的擔保權人受償。

    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屬於破産法公佈前所欠的,在破産人有擔保的財産中優先於擔保權人受償。這是企業破産法(草案)爭議的焦點之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在對草案審議結果所作的報告中解釋説,提出這一方案的主要考慮是,對破産法公佈前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費用,作為歷史遺留問題,採取一些特殊措施較為徹底地解決是必要的。由於這部分歷史欠賬已是一個定量,其優先於有擔保的債權受償可能帶來的風險基本上是可預期、可控制的。

    她進一步表示,對破産法公佈後新形成拖欠的問題,應當積極研究治本之策,通過進一步完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加大執法力度等來加以解決,不宜在破産法中規定這部分拖欠也在有擔保的債權前優先受償。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欣新認為,破産法的主要作用,是通過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職工權益的保護更多的應該通過健全社會保障體制來完成。如果新破産法通過並出臺,社會保障體系應該立刻著手完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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