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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臺醫療保險辦法 推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天津8月23日電(記者鄒蘭)日前,天津市出臺《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自9月1日起,凡與天津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將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截至今年5月底,在天津城鎮就業的農民工約有130萬人,其中外地農民工100萬人。目前,僅有14.15萬農民工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佔農民工總量的12%。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唐延芹説,為了解決農民工有病難醫問題,在充分考慮農民工流動性強、工資收入偏低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天津將通過低標準進入、漸進式過渡方式,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參保積極性,使農民工享受到平等的醫療保障權利。

    根據農民工勞動關係狀況,在天津的農民工將有兩種參加醫療保險的形式:一是與用人單位形成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將隨本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方式參保,其繳費辦法、享受待遇的標準與天津城鎮職工相同。農民工、用人單位須按一定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另一種是與用人單位形成一年期以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天津也為其建立在職農民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不繳費,不建個人賬戶,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住院、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但不享受門急診補助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繳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唐延芹介紹,《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後,招用農民工的單位必須在招工後30天內辦理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手續。農民工醫療保險費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統一申報繳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能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支付標準負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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