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 田雨)戒毒人員如果有以下4種情形之一的,將被送入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多次注射吸毒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不具備社會幫教戒毒條件的;拒絕社會幫教戒毒的;在社會幫教戒毒期間再次吸毒的吸毒人員。
這是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禁毒法草案予以明確的。草案還規定,吸毒人員有急劇戒斷症狀、本人願意接受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隔離戒毒場所隔離戒毒。
相對社會幫教戒毒而言,“隔離戒毒”和“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被稱作強制戒毒。
“為了使缺乏條件和不宜實行社會幫教戒毒的吸毒人員戒除毒癮,草案在歸納現行做法的基礎上,對隔離戒毒和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作了規定。”公安部副部長張新楓説。
隔離戒毒的期限被明確為“3個月至6個月”。草案規定,根據戒毒的需要,經隔離戒毒場所商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同意,隔離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長至12個月。
不過,草案特別強調:“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以及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吸毒的,不適用隔離戒毒。”
草案規定,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對吸食鴉片類和非鴉片類毒品的戒毒人員,應當有針對性地採取不同的治療措施;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法定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對被解除隔離戒毒後又重新吸毒的,以及在隔離戒毒期間脫逃的吸毒人員,可以實施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但草案同時規定:“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的審批權限、審批程序、期限以及強制性教育矯治場所的管理,依照有關強制性教育矯治的法律規定執行。”
另外,草案規定,依法被解除隔離戒毒和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的人員,3年內不得脫離社會幫教,並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人體生物樣本檢測。
草案同時對侵犯強制戒毒人員的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罰則:“隔離戒毒場所、強制性教育矯治場所工作人員有侮辱、毆打、體罰、虐待或者濫用約束措施等侵犯戒毒人員人身權利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