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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實施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 最高可報銷15萬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天津9月1日電(記者鄒蘭)《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1日起實施。與天津市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都將被納入醫療保險範疇。不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手續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報銷。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介紹,根據農民工勞動關係不同,在天津的農民工將分兩種形式參加醫療保險:

    與用人單位形成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將隨本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參加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其繳費辦法、享受待遇的標準與天津城鎮職工相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將可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門急診、住院、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住院、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農民工、用人單位須按一定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

    與用人單位形成一年期以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享受在職農民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以上年度天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3.5%的比例,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不繳費,不建個人賬戶,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住院、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但不享受門急診補助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繳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天津市勞動保障局局長唐延芹介紹,《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後,招用農民工的單位必須在招工後30天內辦理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手續。農民工醫療保險費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統一申報繳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能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支付標準負擔。

    據統計,截至今年5月底,在天津城鎮就業的農民工約有130萬人,但僅有14.15萬農民工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相當於全部農民工總量的12%,不足天津市醫保參保人數的5%。(完) 

  農民工在天津參加醫保最高可報銷15萬元

  新華社天津9月1日電(記者鄒蘭)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1日起開始實施。農民工參加醫保最高可報銷15萬元。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介紹,按照《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參加醫保的農民工在三級醫院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在二級醫院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350元;在一級醫院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為270元。門診特殊病起付標準為1300元。醫療保險為農民工提供的最高支付限額為4.4萬元。

  此外,農民工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救助起付標準為4.4萬元,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據了解,一個年度內,農民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農民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超過4.4萬元至15萬元的部分,由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支付8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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