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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聯合製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教育部等十部門聯合規定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

    新華社北京9月14日電(記者呂諾、王婭妮)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製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這是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門聯合製定並於日前實施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明確提出的。

    此外,辦法還規定,學校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同時,還應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救護教育,以及用水用電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教育等。還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學校不得出租場地停放校外車輛 不得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新華社北京9月14日(記者王婭妮、呂諾)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0部門聯合製定並於日前實施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辦法還規定,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産、經營活動。

    同時,辦法強調,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築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場地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設施。

學校應將學生安全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新華社北京9月14日電(記者呂諾、王婭妮)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門聯合製定並於日前實施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辦法規定,對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

   按照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並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校車司機最近3年駕駛經歷中不得有傷亡責任事故

    新華社北京9月14日電(記者王婭妮、呂諾)日前開始實施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沒有記滿12分紀錄,無致人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等十部委共同制定,自今年9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辦法強調,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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