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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和教育部聯合頒布辦法鼓勵畢業生西部就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5日   來源:人民日報

    財政部和教育部根據中央有關精神,日前聯合頒布《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艱苦地區的艱苦行業就業,服務期在3年或3年以上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將由中央財政代為償還。

    教育部財務司巡視員、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今天在教育部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這項政策的出臺,在完善高校資助體系、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等方面有積極意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辦法。

    據介紹,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畢業時自願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可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就業協議。高校將符合條件的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國家對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高校畢業生3年代償資助完畢。每校每年上報的代償資助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年畢業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人數的5%,農林、水利、地質、礦産、石油、師範、民族、航海等專業學生佔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得高於8%。(記者 楊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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