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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違法排污根源是行政不作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5日   來源:人民日報/甘肅日報

    9月14日,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向媒體通報説,近日發生的甘肅省徽縣水陽鄉群眾血鉛超標和湖南省岳陽縣飲用水源砷超標事件,是兩起典型的由當地政府及環保部門嚴重失職、瀆職而造成嚴重後果的重大環境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極大危害,應嚴厲追究當地政府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非突發性的污染

    甘肅肇事企業違法排污長達10年,湖南新墻河河床底存積著多年排放的砷污染物

    甘肅徽縣血鉛超標事件中的肇事企業——徽縣有色金屬冶煉公司,10年前就被批准上馬,其産生的污染物長期未能實現達標排放,大量含鉛煙塵常年超標排放,威脅周邊群眾的健康。

    據測算,該企業僅2003年排入大氣中的鉛就達201噸,濃度約為568毫克/立方米,超出最高允許排放濃度800多倍,周圍土壤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潘岳説,“違法排污長達10年,當地政府與環保部門難辭其咎。”

    9月8日,湖南省岳陽縣城飲用水源地新墻河發生水污染事件,砷超標10倍左右,8萬居民的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和影響。

    按照通常防控方法,從上遊大量調水即可對污染物進行稀釋降解。但在調水兩日後,新墻河水源取水口的砷濃度仍然居高不下。造成這種狀況究竟是什麼原因?經進一步核查,環保專家發現,上遊大量調水沖刷後,將新墻河河床底泥中存積多年的砷污染物衝釋出來,直至9月13日10時,新墻河水源取水口砷濃度仍超標2.3倍。

    “這種狀況顯然不是一起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所致。”潘岳分析説。

    經調查,臨湘市浩源化工公司、桃林鉛鋅礦化工廠長期排放高濃度含砷廢水。而且,這兩家廠根本就是沒有經過環評擅自開工的違法項目。環境監察人員發現,兩家企業有的排污口排放廢水的砷濃度甚至超標4000多倍,導致大量含砷污染物沉澱在新墻河底泥中。而這樣的情況已經持續了一年多。

    污染企業何以能“瞞天過海”

    臨湘市委、市政府對非法企業實行“掛牌重點保護”,甘肅徽縣肇事企業竟通過ISO14000環境體系認證

    “分析兩起重大環境事件的原因,看似責任在企業,實則根源在當地政府,在地方保護主義。”潘岳説。

    國家環保總局工作組在調查中發現,湖南省臨湘市委、市政府在2005年4月公然下文對臨湘市浩源化工公司、桃林鉛鋅礦化工廠兩家非法企業進行“掛牌重點保護”,當地環保部門對這兩家企業未履行任何環評手續,對他們長期的違法排污行為,視而不見。

    無獨有偶,甘肅省徽縣有色金屬冶煉公司在當地環保部門支持下,竟然通過了ISO14000環境體系認證。“目前,由於體制與利益等原因,某些基層環保部門充當了地方保護主義的‘開路先鋒’。”潘岳一針見血地指出。

    據介紹,鋻於這兩起事件嚴重危害群眾健康,並造成了極壞影響,國家環保總局已向監察部作了通報,並建議甘肅、湖南兩省政府在依法追究企業違法排污法律責任的同時,嚴肅追究當地政府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國家環保總局將密切關注並跟蹤督辦這兩起事件的查處結果。

    問責調查已展開

    兩省政府表示,將根據調查結果,追究監管失職者責任

    截至9月13日16時,徽縣因血鉛超標住院的群眾人數上升到258人,比9月11日新增79人,其中有250名兒童。目前,住院病人狀況良好,醫院對患者進行常規檢查、臨床觀察和營養干預,給予補充維生素和微量元素等治療措施。

    據了解,甘肅省政府已派出由省監察廳、省環保局、省衛生廳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奔赴徽縣。

    據省政府秘書長姜信治介紹,甘肅省政府決定對徽縣有色金屬冶煉公司所在縣鄉政府的環保行政責任特別是行政不作為問題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監管失職者的責任。省政府已通知隴南市政府要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工作,安排有關人員和排污企業法人代表隨時接受調查。

    在湖南,由省監察廳、省環保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日前已趕赴岳陽、臨湘兩地,展開深入調查。湖南省環保局局長蔣益民稱,初步調查表明,發生此次砷污染事件,當地政府及環保部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正組織力量,進行責任調查,對這次事故中的有關責任人,不管牽涉到誰,一經查實,依法從嚴處理,絕不姑息。(記者 孫秀艷 曾華鋒 周立耘)

針對連續發生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專家認為應治污應加大懲戒力度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教授、中國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常紀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現行的環境立法和執法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這是環境污染事件頻發而責任人卻很少得到相應懲罰的重要原因。”

    常紀文認為,首先,環境産權不明確。究竟由誰來代表國家行使環境資源所有權,追究環境污染製造者的違法責任,欠缺具體規定;其次,監督機制不夠完善。監察部和國家環保總局只能重點監督重特大污染事件,對於地方上的污染事件,只能依靠當地政府的自我監督,但因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這種監督往往形同虛設;第三,在法律責任方面,我國現有法規對環境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偏輕。

    常紀文認為,要想有力遏制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必須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力度。在民事責任部分,則應該通過立法擴大賠償範圍。同時,要加強公眾司法監督作用,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努力解決污染受害者的維權難題。

    國家環保總局政策研究中心法規室陳賽博士介紹了有的國家設立“懲治環境違法行為中心局”的經驗,這種中心獨立於地方政府,成員由警察、醫生、生物學家、化學家等組成。該中心可以籌備建立若干專業檢察院,或通過適當方式使部分檢察院具備環境領域的專業水平,對蓄意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的個人或企業提起公訴。

    她介紹説,“懲治環境違法行為中心局”的成立可以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領域的工作力度,提高環境執法的專業化程度,使地方性的、單專業領域的環境執法職能上升到國家層面。(記者 蘇顯龍)

甘肅省政府聯合調查組赴徽縣調查環保行政不作為

    甘肅徽縣水陽鄉新寺村、牟壩村部分村民血鉛超標問題發生後,引起了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和甘肅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9月14日,甘肅省政府派出由甘肅省監察廳負責同志帶隊,省環保局、省衛生廳有關人員參加的聯合調查組趕赴徽縣,對縣鄉政府環保行政責任進行調查。

    9月14日上午,甘肅省政府再次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會上,甘肅省政府秘書長姜信治介紹,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和政策規定,省政府決定對徽縣有色金屬冶煉公司所在縣鄉政府的環保行政責任,特別是對行政不作為問題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監管失職者的責任。9月13日,甘肅省政府已通知隴南市政府積極支持配合做好調查工作,安排有關人員和排污企業法人代表隨時接受調查。  (記者 盧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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