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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0月1日起技術開發費可抵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9月26日電(記者 賈真、張樂)記者26日從浙江省科技廳獲悉,為增強企業提高技術開發費投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浙江省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落實企業技術開發費有關財務稅收政策及相關管理辦法》,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技術開發費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産經營中發生的用於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不包括屬於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專項費用。

    《辦法》規定:實行技術開發費所得稅前抵扣政策。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辦法》還規定:允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産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採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産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據介紹,凡財務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徵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以及大專院校均可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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