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1日電(記者劉曉莉、胡錦武)日前,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全國公安機關認真貫徹執行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依法嚴格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力度。
公安部要求,各級公安機關督促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建設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儲存倉庫,設置技術防範設施,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加強值班巡邏,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對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不向公安機關備案,不到公安機關核銷《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等違反《條例》規定的,要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活動,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公安部還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嚴格督促爆破作業單位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並將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嚴防民用爆炸物品從使用環節流失。
此外,公安部要求加強對爆破作業人員考核和涉爆從業人員的背景審查工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産、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