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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決定自10月13日起對進口氨綸徵收反傾銷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張毅)商務部13日發佈2006年第74號公告,公佈了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進口氨綸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進口氨綸存在傾銷,中國氨綸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該被調查産品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4月13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進口氨綸進行反傾銷調查。2006年4月3日,商務部發佈延期公告將本案延期至2006年10月13日。2006年5月24日,商務部發佈了本案初裁決定。

    氨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為54024920、54026920,該産品是一種主要成分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線性鏈段結構的合成彈性纖維。氨綸具有纖度細、強度高、比重小、彈性模量大等特點,並有優良的耐化學藥品、耐疲勞性、耐熱性、耐光老化等性能。主要用於高級休閒服、游泳衣、運動裝、針織衫、內衣褲、襪子、醫用綁帶等領域。

    自2006年10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終裁公告確定的各公司徵收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徵收範圍為0%—61.00%。(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