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一部針對見義勇為者施行法律援助的規定——《成都市見義勇為行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從10月起正式實施。該辦法在全國率先明確提出:見義勇為者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將實行無條件援助,並在24小時內安排律師辦理。
《暫行辦法》規定,凡發生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行為,因見義勇為行為導致訴訟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將免除對其經濟狀況進行審查,實行無條件援助。對見義勇為人員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在24小時內安排援助律師辦理。見義勇為人員申請法律援助手續簡單,只需提交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經認定的見義勇為行為證明材料即可。
參與《暫行辦法》起草的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劉彤告訴記者,成都市民張德軍見義勇為成被告的案子,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暫行辦法》的儘早出臺。2004年8月14日,成都市成華區村民李某被兩個人駕駛摩托車搶走一條金項鏈,聽到呼救聲,正在附近的張德軍等7人駕車追趕。搶劫者所駕摩托車車速太快,撞上立交橋護欄,一人摔成重傷,一人當場死亡。事後,相關部門授予張德軍等7人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稱號。然而,兩名搶劫者的家屬卻將張德軍訴至法院,要求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張德軍刑事責任,並賠償原告人民幣56萬元。雖然法院終審判決張德軍勝訴,但此事在當地引發了熱議和思考。
劉彤説,在現實生活中,見義勇為者或受傷無錢醫、或家庭生活困難沒人管,或因受益者消失了、不作證,不僅見義勇為行為得不到認定,還受到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困擾,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尷尬局面。
作為一種創新和探索,《成都市見義勇為行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在制定時採取了“宜寬不宜緊”的原則,擴大援助範圍,首次將對見義勇為者的法律援助的受案範圍由民事擴展到刑事;同時,在程序上進一步簡化,因見義勇為行為導致訴訟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將不再對其進行經濟狀況審查。劉彤説:“在一般人印象中,需要法律援助的,都是低保戶、困難群體等。這個條例就是要告訴大家,法律援助是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屏障和有力後盾,哪怕你經濟條件很好,法律援助機構也將為你提供服務,最大限度上維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記者 梁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