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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用人單位30日內須為錄用農民工辦醫療保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合肥10月24日電(記者 蔡敏)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4日通報,從11月1日起,全市各類用人單位都必須為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梁虹説,此次頒布的合肥市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農民工的30日內分別到地稅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登記和社會保障卡手續,並按月向地稅部門申報農民工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合肥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按2%的費率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後,參保農民工從次月起即可享受住院醫療統籌待遇。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如沒有為農民工參保或參保後不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致使農民工不能享受相應待遇引發爭議的,農民工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梁虹介紹,此辦法適用於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期限在兩年以下的農民工。而期限在兩年及兩年以上的農民工,應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規定的辦法參加合肥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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