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張旭東、劉曉莉)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7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有望經本次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這意味著我國今後將依靠這部專業法律,嚴防和打擊日益猖獗的洗錢行為。
繼今年4月和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後,反洗錢法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27日作關於反洗錢法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説,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洗錢活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成國際公害。據一些國際組織和專家估計,現在世界上每年的洗錢數量大約相當於世界經濟總量的2%至5%。
近年來,中國的洗錢問題也日漸突出。隨著走私、販毒、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的活動大量存在。統計數據顯示,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配合公安機關和其他部門成功破獲洗錢及相關案件50余起,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上百億元。
此外,為了進一步加強國際反洗錢合作,共同打擊跨境洗錢活動,目前我國正在爭取加入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這部反洗錢草案的交付表決,將有望填補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缺少反洗錢國際合作內容的空白,有利於我國早日加入FATF組織。
修改後的反洗錢法草案賦予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機構監督檢查權力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張旭東、劉曉莉)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7日第三次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賦予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機構監督檢查的權力。這一規定,更符合當前實際情況,有利於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更好地履行反洗錢的監督管理工作。
反洗錢法二次審議稿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可疑交易活動實施行政調查,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在現實情況中,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如果都由人民銀行總行對所有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行政調查和違法行為的處罰,這在全國範圍內比較難以做到。
上次審議時,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上述職權都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行使,難以完全適應實際情況;其中有些職權由其派出機構行使,比較切合實際。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27日作關於反洗錢法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説,法律委員會經同預算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建議在反洗錢法草案新增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在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範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一級派出機構可以履行反洗錢行政調查職責;經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其設區的市一級以上的派出機構,可對金融機構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