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8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修改後的這部法律。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只規定了銀行業監管機構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並獲取相關信息。為了使銀行業監管機構更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本次修改後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在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的權力。
修改後的法律規定,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修改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