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1日電(記者張建平)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監法》)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調查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人1日就此發表談話表示,銀監會將認真全面履行法律賦予的新職能,全力保障中國銀行業穩健運行、科學發展。
這位負責人表示,《銀監法》自2004年2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規範銀行業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銀行業改革開放的日漸深入,銀行業發展中出現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的難度日益增大,僅依靠法律賦予的現有監管手段,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進行監督檢查,難以實現有效監管。因此,需要修改《銀監法》,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的權力,以獲取有關資料和信息,有效防範銀行業風險,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這位負責人説,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調查權,有利於及時發現並查處銀行違法案件,保護銀行及客戶的資金安全,有利於防範銀行業風險和保持銀行業穩定,實現銀行業監管目標,符合發達國家銀行業監管的發展趨勢,也是借鑒國內相關監管機構成功經驗的結果。
為謹防相關調查權的濫用,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此次修改《銀監法》,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調查權的同時,堅持“既要保證監管需要,又不能無限擴大”的原則,明確界定了相關調查權的適用條件和對象範圍。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相關調查權的適用條件為:銀行業監管機構只有在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經銀行業監管機構負責人批准才能行使相關調查權,採取相應調查措施。其含義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相關調查的觸發條件是,銀行業監管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檢查對像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檢查活動包括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和行為,也包括查處金融違法行為;檢查目的是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問題和查清相關的金融違法行為。
第二,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調查,不是針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進行檢查,而是為了通過有關單位和個人查清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問題而做的輔助調查。
第三,相關調查需經銀行業監管機構負責人批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均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的職責,相應地進行相關調查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包括銀監會、銀監局、銀監分局,檢查由哪一級機構進行,其相關調查即由哪一級機構負責人批准。
這位負責人説,相關調查權的對象範圍主要包括:一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關聯緊密的民事主體,通常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客戶、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主體;二是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産品和服務的企業、市場仲介機構和專業人士等。
這位負責人最後表示,銀行業監管機構有關人員濫用相關調查權,可按照《銀監法》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