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能耗降幅要達到30%,黑龍江要達到28%,山西、內蒙古要達到25%,山東要達到22%
■指標具有法律約束性,每半年將評估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
記者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産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正式向社會公佈。從2006年開始,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能源辦每半年向社會公佈全國和各地區單位生産總值能源消耗情況。2008年對本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2010年進行期末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屆時將向社會公佈。
據介紹,“十一五”期間,國家對單位國內生産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實行計劃管理,能源消耗基數按2005年統計結果確定。全國單位國內生産總值能源消耗指標從2005年的1.22噸標煤/萬元下降到2010年的0.98噸標煤/萬元,降幅20%左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從各地實際出發,制定了各地降耗指標計劃,該計劃已經得到國務院批復。國家對“十一五”期間已經自行明確提出降耗20%或以上的地區,對其降耗指標予以確認;對於降耗指標低於20%或沒有提出該指標的地區,在確保實現全國總目標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其發展水平、産業結構、單位生産總值能耗情況、能源消費總量、人均能源消費量、能源自給水平等因素,確定其能耗降低指標。
各地能源消耗指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性指標。按照《計劃》,北京、上海等19個省市將以2005年能耗數據為基數,實現20%的降幅;吉林能耗降幅要達到30%,黑龍江要達到28%,山西、內蒙古要達到25%,山東要達到22%;廣東、福建等7省區降幅可低於20%。(記者 原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