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5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78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新華社15日受權全文播發這個《條例》。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我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條例》分七章73條,分別是:總則、設立與登記、業務範圍、監督管理、終止與清算、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規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外國銀行分行可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條例》將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