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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公民人民幣業務12月11日前向外資銀行開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記者李興文、江國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説,根據加入世貿組織承諾,我國將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資銀行開放對我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並取消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審慎性限制,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

    宋大涵説,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認真履行各項承諾,並對外資銀行實施自主開放措施。外資銀行機構數量明顯增加,業務品種和經營地域不斷擴大。

    目前,中國已向外資銀行開放了全面外匯業務及25個城市的對中、外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即人民幣批發業務),其中5個城市提前開放。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已達111家。

    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宋大涵、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紹了15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情況,並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宋大涵説,為全面履行承諾,依法對外開放和監管,中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將其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一《條例》將於12月1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條例》,中國全面履行了對外開放的承諾,全面提高了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水平,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取消了對外資銀行的一切非審慎性市場準入限制。”

    《條例》對外國銀行分行除允許其繼續經營原有的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批發業務外,還新增了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業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條例》。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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