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2月1日起,音像製品經營門店的市場準入門檻將大幅降低,一般連鎖店的註冊資本從500萬元降至100萬元,營業面積及專業從業人員的限制將放寬,文化行政部門要向社會公開所有審批事項、公示行政處罰決定。這些利好消息源自文化部日前發佈的《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修訂版。
據文化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管理辦法,旨在倡導“處處為正版提供便利,處處為盜版設置障礙”。隨著網絡的普及,音像在線銷售快速增長;電影、電視劇尤其是音樂基於互聯網的數字化發行及網絡下載成為消費者的新選擇,傳統發行銷售網絡受到衝擊;無證經營和遊商小販的包圍蠶食壓減了合法門店的生存空間。為了適應市場變化和有效打擊盜版,新辦法降低了音像經營準入門檻,取消了設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對註冊資本、營業面積及專業從業人員的限制。
為了鼓勵連鎖經營,新辦法進一步放寬了準入條件。一般連鎖公司註冊資本從500萬元降至100萬元,全國連鎖公司註冊資本從3000萬元降至500萬元。連鎖總部可設立連鎖經營櫃臺,營業面積不再受限制,可以大大降低連鎖經營的成本。直營連鎖門店和直營連鎖櫃臺不需要辦理《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憑連鎖總部許可證複印件報文化部門備案並辦理工商執照後即可經營。
新辦法對行政處罰作了更為細化的規定,更具可操作性。辦法明確了處以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如兩年內受到文化行政部門兩次處罰,再次違反《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或辦法規定的;經營違法音像製品100盤(張)以上等。對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未保存經營單據、未加貼音像製品防偽標識、未懸挂證件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標準,使執法機構有法可依。
在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方面,新辦法規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連鎖經營單位或者通過互聯網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或者批准個人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公開批准文件,同時建立行政處罰公示制度,方便公眾查閱。(張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