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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保護條例12月起施行 長城保護步入法治軌道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 (記者田雨 劉奕湛)我國出臺的首部針對單項文化遺産的專項條例——長城保護條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標誌著長城保護步入了法治軌道。”中國長城學會副會長董耀會表示:“條例的施行向全社會宣告了我國政府保護長城的決心,並將在法律層面上把人們的認識和行為引導到保護長城上來。”

    經歷了兩千多年風雨的長城,1987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産名錄,是中國最具代表性的自然與文化遺産,被視為中華民族勇敢、堅韌、智慧、精神的象徵。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長城保護工作。”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貫徹施行,對長城的保護起了積極作用。”

    但他同時指出:“由於長城是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的不可移動文物,各地在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中也遇到了一些特殊問題。”

    長城保護面臨嚴峻的形勢:在一些工程建設中,隨意拆毀、穿越長城的情況時有發生;旅遊開發存在隨意性,不當的旅遊開發對長城及其歷史風貌造成破壞;有的地方因長城管理權限不明,致使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有保護機構、有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有保護標誌、有檔案的“四有”措施,沒有得到很好落實……

    中國長城學會的考察結果表明,明代萬里長城有較好墻體的部分,剩下不到20%,有明顯可見遺址部分已不到30%。

    人為的破壞更讓人心痛。在保存長城朝代跨度最大的山西省境內,現存戰國至清代長城共有2500多公里,大都破壞比較嚴重。在公路邊、村邊、耕地上的一些古長城,許多村民直接將長城磚拿走用於建造房屋。

    這些突出問題促成了長城保護條例的出臺。條例規定:長城修繕應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造成長城損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但設立保護標誌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國家對長城保護實行專家諮詢制度,重大事項應聽取專家意見;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工程建設均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在長城參觀遊覽區內舉行活動,人數不得超過核定旅遊容量指標……

    董耀會對這個針對性很強的條例評價頗高。他認為,這一條例具有調控功能,告訴社會與長城相關行為的法律界限,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預防破壞行為的發生。同時,“也給相關檢查和社會監督提供了規範,給懲處違法行為提供了依據,不像以往對破壞行為僅停留在道德批評上。”

    面對長期以來長城保護工作中存在著“家底不明、數據不清”的局面,國家文物局古建專家組專家羅哲文説,摸清家底是落實《長城保護條例》前提。

    羅哲文説:“現存長城的準確里程究竟是多少?有多少個烽火臺、敵樓、城堡,其建築材料、建築技術逐段有何特點?每一段的保護現狀如何?這些現狀不搞清楚,讓我們的工作很難全面落實。”

    目前,北京市文物局與北京市測繪院合作,已經完成了長城北京段地形圖測繪工作,預計2008年前完成北京段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

    “屆時,長城兩側500米的範圍都屬於保護範圍。”北京市文物局局長孔繁峙説。

    “長城保護需要全社會參與。”中國文物學會常務理事成大林説,“長城綿延萬里,僅靠現有的文物管理機構難以適應長城保護的實際需要,必須調動社會力量。”

    對此,長城保護條例也有明確的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長城基金,專門用於長城保護”“地處偏遠、沒有利用單位的長城段落,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可以聘請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看護,並對長城保護員給予適當補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長城遭受損壞的,可以向保護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前不久,孔繁峙和他的同事們來到八達嶺長城,向遊客發放“市文物局向公眾發出保護長城的一封信”及長城保護條例。許多遊客在踏上長城前先翻閱條例和“一封信”,並承諾不在長城上出現亂涂亂畫等破壞長城的行為。

    “繼長城保護條例正式施行後,我國還將加大對大運河、絲綢之路的保護力度,在不久的將來,將出臺有關大運河、絲綢之路的專項保護條例。”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司副司長柴曉明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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