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2月11日起施行
採訪人:記者 許志峰 解讀人: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
為改制設綠色通道
3個月內可經營人民幣業務
《細則》施行後1個月內,外國銀行分行在完成相關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後,即可辦理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存款業務。《細則》施行後3個月內,現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獲得銀監會相關批准後,即可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業務。中國銀監會將為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和申請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建立綠色審批通道,如果符合相關條件,一般可在3個月內得到獲准。
體現“法人銀行導向政策”
監管指標方面設相應寬限期
為保持外資銀行業務穩定持續經營,給予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執行某些監管指標方面相應的寬限期。
《細則》體現了“法人銀行導向政策”:一是,在承諾基礎上,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業務範圍與中資銀行基本一致。二是,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分行在其總行業務範圍內經授權即可開辦業務,無需單獨報批。三是,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獨資銀行,該外國銀行可以保留一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分行。四是,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獨資銀行,原外國銀行分行在中國境內的營運資金,經批准可以轉為獨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有多餘的也可以轉回其總行。五是,改制後的獨資銀行可以承繼原外國銀行分行已經獲准經營的全部業務。六是,對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執行資産負債比例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提供寬鬆經營環境
分行經營分三個層級
此次修訂在為外資法人銀行提供良好發展制度安排的同時,也為外國銀行分行提供了更為寬鬆的經營環境:進一步簡化了外資銀行業務許可層級和營運資金檔次,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業務許可分為2個層級:第一層級,全面外匯業務,最低營運資金要求為2億元人民幣;第二層級,全面外匯業務、對外國人、中外資機構的人民幣業務以及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最低營運資金要求為3億元人民幣。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除全面外匯業務和對中外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兩個業務許可層級外,可以擴大到第三層級,即經營全面外匯業務和全面人民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