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12月6日電(記者高風)山西省大同縣人民法院、靈丘縣人民法院5日依法對“5·18”左雲特別重大透水事故瞞報事件1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判決。
原左雲縣安監局工會主席張永祥、原安監四站站長周平和原安監二站站長劉暉,以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拘役6個月緩刑10個月、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
左雲縣原國土資源局監察科長邊志強、張家場鄉原國土資源所副所長郭玉,以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張家場鄉原黨委書記常瑞、原鄉人大主席團副主席陳喜清、原鄉長劉永鑫,以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數罪並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左雲縣原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劉斌、張家場鄉原國土資源所副所長李春林、張家場鄉原武裝部長陳清河、原鄉安監站安監員韓佔如,以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5月18日20時30分左右,山西省左雲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發生透水事故,56名礦工遇難。事故發生後,礦主隱瞞不報,煤礦主要管理人員逃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