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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對交通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舉行聽證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貴陽12月6日電(記者 劉義) 關於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是按城鄉居民“同命同價”還是“同命不同價”賠償,在貴州省人大法工委6日下午舉行的《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聽證會上,來自社會各界的12名聽證陳述人,圍繞“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賠償比例”、“有無必要和如何在條例中規範執法部門對交通限制性標誌的設置”等老百姓關切的問題進行辯論。

    貴州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任永強認為,《條例》第五十三條在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計算方面,沒有區分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而是按照貴州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體現了“同命同價”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符合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精神。

    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崔鳳芹則認為,在我國還沒有徹底消除城鄉差別的情況下,不能片面追求“同命同價”。統一賠償標準,會出現適法不一、執法混亂情形。要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須期待對不合理的各項社會管理制度進行全方位深層次的配套改革。

    來自思南縣的農民陳文強認為,五十三條法規合法可行,深合民心。他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歷陳述“同命不同價”遭遇的傷害。一次車禍造成了陳文強9級傷殘,但與他同車同座、同一鄉鎮的人,只因城鎮與農村區別,賠償相差2萬多元。

    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賠償比例”問題,律師邱剛及保險業的樊德錚等人認為,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有車一族已大部分為工薪階層、普通百姓,他們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建議對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賠償比例適當下調。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張衛華説,這是貴州省人大首次在全省範圍內舉行立法聽證會。既充分體現立法為民的宗旨,也有助於提高立法質量,是擴大公民有序參與政治的方式之一。一個月前,《條例》已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廣泛徵集社會意見。

    張衛華説,他們將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和研究,並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作為立法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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