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12月14日電(記者朱薇)對司法實踐中較為困惑的涉及行政許可的賠償標準和賠償責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行政許可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作出規定,即當遭遇行政機關違法許可,當事人直接損失可獲賠償。
哪些屬於當事人的直接損失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樊非介紹説,《意見》對此列舉了5種情形:一、停産停業期間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二、財産價值的減損;三、參加招標、投標等程序的先期投入;四、與個人生存技能有關的許可證被吊銷或扣押期間的收入;五、因行政許可行為造成的其他直接損失。
樊非還表示,《意見》對賠償責任的承擔還適當引入了過錯原則,如被告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原告造成損失的,被告負行政賠償責任,但原告已從第三人處獲得的直接損失部分的賠償應從被告賠償額中扣除;被告怠于履行審查職責與第三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違法行為共同造成損害的,被告承擔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此外,《意見》還明確規定,被許可人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而被撤銷的,其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