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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披露我國加入WTO法律文件有關保險業內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毛曉梅)據保監會近日披露的《我國加入WTO法律文件有關保險業的內容》,到今年12月11日為止,除了外資産險公司不得經營法定業務、外資設立壽險公司必須合資且股比不超過50%等限制外,我國保險業已基本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

    目前,我國對外國保險機構的準入沒有地域限制,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數量限制,也就是理論上外資可以在任何一個城市投資開設保險機構。不過設立條件仍必須符合“五、三、二”規定:即投資者應為在WTO成員境內有超過30年經營歷史的外國保險公司;必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連續2年;在提出申請前一年的年末總資産不低於50億美元。保監會主要將依據2004年6月實施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審批。

    分業務領域看,在壽險方面,除了公司設立形式必須為合資、且外資股比不得超過50%外(但不包括1992年以獨資身份進入的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沒有其他限制。外資壽險可以向中國公民團體和個人提供任何人身保險服務,完全享受國民待遇。

    非壽險方面,外國非壽險公司的準入形式可以是分公司、合資公司或獨資子公司3種,設立條件與壽險公司完全相同。只是在業務範圍上外資産險公司不允許經營汽車第三者責任險、公共汽車和其他商業運載工具駕駛員和運營者責任險等法定保險業務。

    再保險方面,允許外國再保險公司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獨資子公司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業務,沒有地域限制或發放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目前再保險市場是完全實行商業化運作,同時,按照我國保險法和《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須嚴格執行境內優先分保。

    保險仲介方面,入世談判中我國只對保險經紀業務作了相關承諾。今年12月11日起,已允許總資産不低於2億美元的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我國設立獨資公司。外資保險經紀允許從事大型商業險經紀、再保險經紀、統括保單經紀業務等。另外,在外資保險代理和保險公估公司的準入上,保監會表示將把握好“促進發展、防範風險、有利監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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