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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吉林對兩起煤礦責任事故犯罪案件公開宣判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記者 田雨)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日分別對兩起煤礦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2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至1年5個月不等。

    廣東省興寧市大興煤礦重大責任事故案涉及18名被告人。法院經審理查明:大興煤礦在開採中,投資人曾雲高、曾繁金等人在明知煤礦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不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超強度開採。特別是2005年7月廣東省梅州市一煤礦發生透水事故,市政府明令全市煤礦停産整頓後,曾繁金等仍頂風非法開採。2005年8月7日,大興煤礦發生透水,造成121人死亡、1人重傷致殘,經濟損失4725萬元。此外,曾雲高、曾繁金等人和其經營的興寧市大徑裏煤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長期非法組織開採煤礦,非法開採破壞的煤礦資源經濟價值超過9億元。曾雲高等為其公司謀取非法利益,還先後向有關人員行賄人民幣52萬餘元、港幣5萬元。

    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雲高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和單位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被告人曾繁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非法採礦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法院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偷稅罪等罪名,分別判處曾文坤等其他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1年5個月不等或並處罰金。以非法採礦罪、單位行賄罪、偷稅罪等罪名,數罪並罰,判處被告單位興寧市大徑裏煤炭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8800萬元。

    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礦重大責任事故案涉及6名被告人。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曹會傑、曹會忠、劉金成、封國寶、李雲鵬等人均係吉安煤礦有關負責人,孫信元係事發當日零點班代班長。2005年2月,被告人曹會傑、劉金成等人共同研究開採煤柱,曹會忠對此同意。2005年4月23日,曹會忠、劉金成、封國寶等人在明知礦井有透水徵兆的情況下,未採取相應措施,決定繼續開採。次日淩晨,李雲鵬安排孫信元班組繼續在防水煤柱處開採。孫信元帶領工人在打眼準備放炮時,發現從鑽孔中往外流水,孫沒有及時報告,並在出水點附近繼續違章打眼放炮,將防水煤柱炸毀,導致原蛟河煤礦採空區積水從吉安煤礦礦井內涌出,直接灌入鄰近的蛟河市騰達煤礦井下,將騰達煤礦69名礦工困在井下,造成30名礦工死亡的嚴重後果。事故發生後,曹會忠等不積極履行賠償義務。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曹會傑、曹會忠、劉金成、封國寶、李雲鵬、孫信元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4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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