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日前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第18條評價學生的表述用了“品行”二字。法律這樣規定是否會傷害未成年人尊嚴?引起常委會組成人員仔細推敲並引起了熱議。
草案第18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莊公惠委員説,“品行有缺點”屬於道德定性,應該從草案中刪掉,改為“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任何學生都應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這才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群體進行保護的要求。
王濤委員建議,將“品行有缺點”概括地改為“有缺點的學生”,因為缺點的涵蓋面比較寬,也包括了品行有缺點的學生在內。
還有委員提出,建議將“品行有缺點”改為“心理有缺陷”,因為未成年人品行有缺點,大家普遍認為是心理有缺陷、生理有缺陷等,不從道德方面去作判斷,避免傷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學生的表述,袁駟委員説,“品行有缺點”讓人聽起來不舒服。未成年人在發育成長階段,有缺點也是指他違背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建議改為“品行不規範、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該從保護的角度規定,而不是給未成年人品行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