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姜雪麗)國家質檢總局26日發佈公告説,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態奶産品包裝的顯著位置必須清晰標明其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並特別指明,生産日期應當標注為該産品的灌裝日期。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之前的有關規定,生産商在液態奶産品上標注的生産日期為“生産者生産的成品經過檢驗的日期。”行業按此規定,將液態奶的生産日期一般界定為灌裝日期再加幾天的檢驗日期。
但是,由於企業之間競爭,為儘早將液態奶投放市場,他們往往違規將還未到生産日期的産品投放市場,造成國內頻頻曝光的“早産奶”。
公告指出,近年來,“早産奶”問題曾多次受到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的查處,但在乳製品(特別是殺菌乳、滅菌乳、酸牛乳、煉乳等液態乳製品)包裝上違規標注生産日期的違法行為並沒有得到有效遏制。
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説,“早産奶”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者,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乳製品行業的競爭秩序,同時也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
為嚴格規範乳製品行業生産加工行為,促進乳製品行業又好又快地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健康安全,國家質檢總局此次專門針對液態奶生産日期標注作出相應規定。
公告同時要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乳製品生産加工企業的督促檢查,通過巡查、回訪、監督抽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督促企業規範生産經營活動,指導企業依法生産。
公告指出,一經發現企業違反本規定,仍然在液態奶包裝上違規標注生産日期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給予最高可至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及時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