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2月27日電(記者岳德亮、謝雲挺)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實行政府“一把手”負責制。
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27日通過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從2007年3月1日起,艾滋病防治工作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定期對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督導和考核。
艾滋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對於未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制,或者未實施目標責任制的,由上級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