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外匯政策鼓勵藏匯於民——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就《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 (記者 張旭東)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年底發佈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對個人外匯管理政策進行了較為重大的調整和改進,新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1月5日制定發佈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細則》的制定,主要體現了管理部門什麼樣的思路?
答:《細則》主要考慮了以下幾點:一是鼓勵藏匯於民,支持個人合理依法持有與使用外匯,實行均衡管理,積極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二是堅持與時俱進,創新管理,不斷適應市場發展變化,便利銀行和個人操作;三是堅持公私並重,不斷加強和改進個人外匯收支管理,完善跨境資金流動和交易的監管;四是堅持疏堵並舉,依靠現代化手段實行有效監管,把政策調整和監管落到實處。
問:《個人外匯管理辦法》提出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此次《細則》中明確年度總額分別為5萬美元。請問,這一做法的考慮是什麼?
答:年度總額管理是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的重要內容。年度總額以內的結售匯手續和憑證大大簡化和便利,年度總額以上的則加強真實性審核。這次,《細則》明確境內個人年度購匯總額由以前的2萬美元大幅提高到5萬美元,將有利於更好滿足境內個人的用匯需求,藏匯於民。與此同時,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結匯也實行年度總額管理,改變了過去“寬進嚴出”的管理模式,體現了資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則。此次規定個人年度結匯總額為5萬美元,應能基本滿足個人正常的結匯需要,並有利於抑制違規資金通過個人渠道流入境內。
為防止出現重復購匯和分拆結匯等規避管理的行為,保證年度總額管理的有效性,外匯局建立了銀行與外匯局聯網的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銀行必須通過該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並對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此外,該系統還為開展此項業務的銀行提供了統一、規範的操作平臺,有利於銀行公平競爭,而個人結售匯也可以不受地域和銀行限制,相關業務辦理更加便利。
問:《細則》明確個人參與對外貿易活動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請問這對個人對外貿易帶來哪些更多的便利?
答:《細則》明確個人對外貿易者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視同機構賬戶進行管理,用於辦理直接或委託進出口項下的外匯收付及結匯。與個人外匯儲蓄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相比,外匯結算賬戶購匯和結匯均不受年度總額限制,無論金額大小都可憑真實貿易單據辦理。此外,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辦理資金劃轉時,限于其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同性質賬戶進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劃轉時需進行審核,而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後,個體工商戶可與其委託的代理企業之間辦理資金劃轉,不受賬戶開立人限制。這些規定,在充分支持和便利個人對外貿易的同時,也有利於對個人貿易外匯收支行為的統計和監測。
問:在給予經常項目經營性外匯收支活動充分便利的同時,《細則》是如何體現對個人捐贈、贍家款等經常項目非經營性外匯收支活動加強真實性審核的監管思路的?
答:對個人經常項下外匯收支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外匯進行管理,也是這次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個人經常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收支的管理,總的原則是在經常項目可兌換前提下,對其購匯、結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只要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即可在銀行直接辦理。對於超過年度總額的個人捐贈、贍家款、遺産繼承等外匯流入比較集中的單方面轉移項目的外匯收支,提出了明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要求,個人接受境外捐贈必須符合國家規定,並提供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後方可結匯;贍家款則需提供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係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相關憑證後方可結匯;對於遺産繼承收入,需提供遺産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等相關證明後予以結匯。
問:《細則》對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收支活動具體是如何規範的?
答:《細則》對個人資本項目管理體現了以下原則:一是配合可兌換進程的總體要求,有序、可控、逐步放開對個人資本項目外匯交易的限制;二是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支持個人依法合理地參與直接投資和證券等金融産品投資,目前證券投資通過合格的境內或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三是簡化手續,規範程序,便利交易,提高監管的透明度;四是對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穩定影響較大的交易,進行重點監管,審慎開放,防範風險。
問:過去個人外匯賬戶分為現鈔戶和現匯戶,此次《細則》中規定個人可開立外匯儲蓄賬戶。請問,今後是否已經沒有現鈔戶和現匯戶的區分了?
答:對這個問題,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方面,從外匯管理角度講,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不再對現鈔戶與現匯戶實行不同的外匯管理政策,在賬戶資金存入、結匯、匯出、境內劃轉、提鈔等方面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另一方面,從銀行經營角度講,由於現鈔和現匯的運營成本不同,銀行可能仍會對儲戶區分鈔戶和匯戶,採取不同的收費標準或買賣價格,這屬於銀行自身的商業經營行為。
問:在《細則》中,多處仍對於外幣現鈔的存取和匯款有特別的監管要求。這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根據反洗錢的規定和打擊非法外匯交易的要求,這次《細則》進一步強化了對外幣現鈔交易的管理,主要包括: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需憑有關單據在銀行辦理;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超過等值1萬美元,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局事前報備;手持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當日累計超出1萬美元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有關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由於我國禁止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因此,合法的外幣現鈔來源和用途主要應該是符合規定的跨境外匯匯出入、符合規定的境內外幣劃轉和提取,以及符合規定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從國際經驗看,加強對現金交易的管理是目前各國監管部門普遍實行的一個原則,也應是我國外匯監管的重點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