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記者周婷玉、衛敏麗)警車須由穿制服的警察駕駛,這是公安部近日發佈的新版《警車管理規定》中的內容。
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9日表示,新規定從使用範圍、駕駛人員、安全檢驗等多方面對警車的使用管理進行了規範。新規定明確,為便於主管部門和社會群眾的監督,警車必須由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警服,且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對不按規定使用警車、轉借警車,駕駛警車時不按規定著裝等行為,要依法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加大行政監督和查處力度。
新規定明確,嚴格限制警車使用範圍,明確警用標誌燈具和警報器的使用規定;警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確保其安全性能等;警車轉為民用機動車的,應當拆除警用標誌燈具和警報器,清除車身警用外觀制式,收回警車號牌,並辦理相關變更、轉移登記手續;警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