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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與北京等地簽署農民工法律援助協作備忘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鄭州1月10日電(記者李鈞德)記者從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獲悉:截至2006年底,河南省已與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法律援助中心簽署《省際間農民工法律援助協作備忘錄》。

    “備忘錄的簽訂,不僅擴大了省際間法律援助協作的覆蓋面,而且將為方便河南籍農民工在外省就近獲得及時便捷的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創造有利條件。”對備忘錄簽署的效果,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淑華滿懷信心。

    河南省是勞務輸出大省,截至2006年底,全省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總量達1700余萬人,其中轉移到省外就業的大約有1100萬人。這些農民工大多集中在廣東、江蘇、浙江、上海等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等勞動力缺乏地區。由於相關法律知識欠缺,且身處異地,這些農民工遭遇欠薪或工傷事故後,往往不知就近申請法律援助。有的即使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也往往因為不能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而放棄申請。

    為了進一步做好河南籍農民工在省外就業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2006年8月,在借鑒本省信陽市經驗的基礎上,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開始與外省法律援助機構協商,醞釀建立省際法律援助互動機制。

    《省際間農民工法律援助協作備忘錄》規定,協作一方法律援助機構在辦理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可以就法律援助申請的移送、調取、審查申請人身份等方面請求對方協作。協作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協作事項辦理結果告知被協作方。對於重大、疑難、群體性案件,協作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派員參加,共同辦理。

    備忘錄還特別規定了一條“非歧視性原則”--法律援助機構對在本地務工外省籍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應當與本地公民採用同一標準,不得歧視。同時,備忘錄商定了案件協作辦法及信息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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