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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金融機構經批准可在香港發行人民幣金融債券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1日   來源:經濟日報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將進一步擴大為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提供平盤及清算安排的範圍。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就此表示,此項業務的開辦,將進一步擴大香港居民及企業所持有人民幣回流內地的渠道,從而有助於內地和香港的經濟往來,加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據介紹,按照成熟一項,批准一項的原則,此次擴大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範圍是:內地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在香港發行人民幣金融債券。人民銀行將為此項業務提供相應的清算安排。

    這位發言人指出,內地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金融債券,香港金融市場增加了新的市場主體和債券幣種,有助於擴大香港銀行資産業務範圍,增加香港居民及企業的人民幣投資選擇。

    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表示,現階段在港的人民幣發債主體限定為境內金融機構,主要考慮評級等級較高的境內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等。為此,人民銀行已擬訂了《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發言人強調,此項新業務的實施,還需要作相應的技術準備。在這些準備工作完成後,此項業務便可推出。(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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