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6日電(記者 張旭東)存款保險制度在保障一國金融安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已經越來越多地被世界各國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所認同。通過借鑒國際經驗,抓緊時機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研究員魏加寧,是國內較早倡議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學者之一,他近年來還和有關單位共同組建了《存款保險制度研究》課題組。近日,就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有關問題,魏加寧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專訪。
記者:一般老百姓不是特別了解存款保險制度,您能否先簡要解釋一下?
魏加寧:通俗點講,就是銀行按照規定參加存款保險,繳納保費,國家組建專門機構負責管理投保銀行繳納的保險費和其他渠道籌資,建立起存款保險基金;當某家銀行出現倒閉破産等危機事件時,存款保險機構按照規定標準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並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
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一旦個別銀行破産倒閉,受到最大損害的自然是存款人。建立這一制度,可以提高公眾信心,保護存款人特別是大多數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維護其資金安全。
記者:為什麼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具有重要意義?
魏加寧:為了保持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和存款人的利益,當某個或某些金融機構發生問題時,國家往往會動員各種力量,採取各種措施,防止危機向其他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系統擴散,防止出現系統性風險並衝擊實體經濟,這樣的保護系統可以形象地稱之為“金融安全網”。除了在特殊情況下不得不動用公共財政資金援助之外,金融安全網的基本構成一般包括負責審慎監管職能的金融監管機構、負有最後貸款人職能的中央銀行以及負責存款保險責任的存款保險機構這三大支柱。目前,中國的金融網構成體系中雖早已有了中央銀行和新近成立了銀監會,但是尚缺少“存款保險機構”這一重要組成部分。
銀行體系的穩定對於中國金融、經濟乃至社會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就中國的情況來看,雖然當前銀行業整體運行平穩,但潛在的金融風險仍然不容忽視,特別是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較弱,經營狀況不佳。如果沒有一個完善的金融安全網,一旦發生銀行擠兌等嚴重事件,由於其傳染效應,容易造成金融體系的崩潰和金融市場的動蕩,進而衝擊和破壞實體經濟。
應當承認,我國過去長期實行的是由中央銀行和各級政府“買單”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但是其弊端已經日益明顯,因此建立正規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已經迫在眉睫。
記者:目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是否合適?條件是否具備?
魏加寧:是否建立這一制度,在我國已經討論了10多年了。之所以遲遲沒有建立起來,原因之一就是在出臺的時機等方面存在爭議。此外,存款保險制度還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制度設計不當,還可能會誘發嚴重的道德風險,反過來加重金融風險的程度。
關於時機問題。從國際經驗看,尤其是在早期,除德國等少數國家以外,許多國家的確都是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後才著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美國就是在20世紀30年代一系列銀行危機爆發之後,才建立起全國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的。但是,在發生金融危機之後,再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制度成本比較高,會加重了銀行的經營負擔,而且風險也比較大。
而在國家經濟發展良好,銀行業平穩運行之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成本較低、風險較小,還可以防患于未然。德國就是在經濟景氣好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前它也是世界上少數幾個沒有發生過銀行業危機的發達國家之一。
就目前情況來看,首先,中國經濟的發展勢頭良好;其次,隨著銀監會的建立,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其次,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取得顯著成效,中行、建行、工行已相繼完成改制上市;再次,銀行不良資産的政策性集中處置任務已經基本完成;此外,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從總體來看,目前恐怕是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最佳時機,千萬不能一再錯過。
記者:銀行繳納“保費”是個新鮮事,是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必須要繳納這個費用?
魏加寧:一般來説,存款保險制度按照銀行參保資格,可區分為強制保險和自願保險兩種模式。強制保險是指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均應參加存款保險,繳納存款保險費;自願保險是指存款類金融機構可自願選擇是否參加存款保險。
目前,在全球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中90%以上均實行強制保險,只有少數幾個國家實行自願保險。我國各存款類金融機構儘管管理水平、資産規模相差很大,但為防止出現逆向選擇和實現公平競爭,也有必要實行強制型保險。當然,在實行強制型保險的同時,也可靈活使用差別費率進行區別。具體費率究竟是多少,應當由未來的存款保險機構理事會去研究、決定。
記者:當發生金融危機事件時,存款保險機構是不是只負責向存款人支付賠償?它還應該具備什麼職能?
魏加寧:你所説這種情況,在金融術語上叫做“付款箱”功能。如果存款保險機構僅僅是“付款箱”模式的話,存款保險機構只負責事後“買單”,那麼一些金融機構經營者就有可能在惡意經營之後將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交給政府,通過一番運作之後使其關閉,然後再讓存款保險機構去負責“兜底”,對存款人進行賠付,而自己則逃之夭夭;另一方面,監管機構也可能會因擔心責任問題而一再出現“監管容忍”並拖延問題金融機構的關閉時機,從而引發更大的風險。為避免出現這種局面,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正在逐步擴充存款保險機構的功能。
我個人認為,根據中國國情和國際趨勢,我國未來的存款保險機構不僅應當負責存款保險基金的徵收、運用和賠付,而且還必須擁有組織問題金融機構的撤銷、破産清算等權責,還要有權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否則的話,如前所述,一個制度設計不當的存款保險制度將有可能引致更大的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