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7日電(記者 江國成)國家稅務總局17日正式宣佈:全國各地將從今年2月1日起開展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産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通知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房地産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産開發項目的;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通知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産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通知還對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産的收入確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審核鑒證、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徵收、清算後再轉讓房地産的處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已全文刊登上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