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4日電(記者韓潔)記者24日從財政部獲悉,《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已于日前發佈,並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財政部門依法履行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管理職能,加強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基礎管理的重要舉措。
《辦法》分6章,共29條,從指標計算、報送要求、結果確認等方面,對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作出規定,並有相應罰則予以約束。《辦法》明確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對金融企業進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設定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基本指標和分析指標;明確了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應剔除的客觀增減因素;規定了金融企業應報送的基本材料和財政部門確認計算結果的基本程序。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説,為增強操作性,充分考慮金融行業的特點,《辦法》在設定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分析指標時,除選取一般性指標,如凈資産收益率、利潤增長率、總資産報酬率、不良資産率外,還設定了一些反映金融企業特性的指標,如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償付能力充足率、凈資本負債率等。
據介紹,《辦法》適用於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本級直接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