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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規:制約公安現役部隊領導幹部經濟權力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31日   來源:人民日報

    公安部近日出臺《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和《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分別自2007年1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公安審計法規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標誌著公安部將強化對公安現役部隊領導幹部經濟權力的監督制約。

    據公安部審計局有關負責人介紹,1995年9月20日公安部就印發了《公安邊防消防部隊和警衛系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但是,近年來部隊財經管理和審計監督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特點,《暫行規定》的部分條款和內容已不能適應工作需要。主要是長期以來,評價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職責情況一直沒有統一的標準,評價缺乏充分的依據。《實施辦法》根據審計法的相關精神,對原有《暫行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較為詳盡和系統的修訂和完善,更加科學合理、操作性更強。

    《實施辦法》對領導幹部經濟決策、管理、執行、報告等經濟活動負有的經濟責任及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進行了界定和明確,細化了經濟責任審計過程和程序,更加注重審計工作有關職能部門的配合和協調,強調了對審計評價結果的運用。

    作為《實施辦法》的具體評價標準,《實施細則》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重要依據。《實施細則》根據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職責的性質,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的主要經濟職責進行了細化,並根據近年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把改變經費用途、超計劃進行工程建設、不按規定招投標、造成經濟損失、無正當理由超支等違規違紀問題,作為審計評價的主要指標。

    同時,《實施細則》依據國家和軍隊有關法規,結合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職責差異較大的實際,採用絕對數和相對數兩個量化指標,按照被審計領導幹部負有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分別進行了量化,對被審計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界定和評判,主要有單項評價、專題評價和綜合評價三種方式,評價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既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又反映其相關工作實績,使審計評價更為科學、規範、合理。

    公安部要求各級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審計部門要常算賬,避免算總賬,把審計監督的觸角向基層基礎建設、經費使用效益、執法環節延伸。(記者 石國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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