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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者最高可獲10萬元獎勵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8日電(記者 韓潔)記者8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審議通過,將於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屆時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最高可獲10萬元獎勵。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這一辦法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社會上更多的單位和個人自願檢舉稅收違法行為。隨著暫行辦法的實施,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12月15日印發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將同時廢止。

    根據暫行辦法,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後,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檢舉人可獲得不同數額的獎金。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可最高給予10萬元的獎金。

    檢舉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的,也將獲得不同數額的獎勵。

    此外,檢舉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行為的,檢舉人也將獲得最高1萬元的獎金。

    暫行辦法還指出,對有特別突出貢獻的檢舉人,稅務機關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將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

    但辦法同時強調,只有單位和個人用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並經查實的,稅務機關才能給予相關獎勵。

    匿名檢舉或者檢舉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採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以及其他一些不符合規定的檢舉行為的,將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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