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張旭東)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數據顯示,2006年共批准15家銀行134億美元境外代客理財購匯額度。
自2006年4月17日起,我國允許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委託境內商業銀行在境外進行金融産品投資,積極推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開展境外投資業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還顯示,2006年還批准了15家保險公司51.74億美元境外投資額度,1家基金管理公司5億美元對外投資額度。
在支持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對外金融投資的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努力推進個人外匯管理。統計顯示,2006年5月對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2006年5月至12月個人購匯金額和筆數同比分別增長2.2倍和2.6倍。
2006年末,國家外匯管理局還進一步調整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自2007年2月1日起,將境內個人年度購匯總額由以前的2萬美元大幅提高到5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