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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對拒不舉行聽證會者將追究其行政執法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合肥3月1日電(記者 程士華)《安徽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簡稱《辦法》)3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於關係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項,行政執法機關如拒不舉行聽證或告知義務,將面臨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處罰。《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過程中,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而未舉行聽證或者應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而未履行的,應當追究其行政執法責任。

    《辦法》規定,對於應當舉行聽證而拒不執行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並可以取消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程利民認為,《辦法》的這個規定從制度上保證了行政機關必須依法保障公眾參與行政工作,有利於深入推進政務公開,提高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

    《辦法》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檢舉、控告,責任追究機關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自接到檢舉、控告之日起7日內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機關應當在15日之內進行復核,並作出是否應當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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