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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海洋局解讀加強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3日   來源:人民日報

    中央下達嚴控新增建設用地規定之後,新一輪填海造地熱潮又在興起。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發佈《關於加強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的通知》,3月1日起施行——

填海造地“漲價”了

    採訪人:余建斌

    解讀人:財政部、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

    使用金徵收標準“因海制宜”

    用海類型分6個等別19種

    我國原有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政策沿用的是1993年的規定:“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但每年每畝不得低於100元。”各地管理規定不統一,徵收標準各異,難以完全適應海洋經濟發展的需要。

    國家參考了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用海類型、用海需求狀況、對海域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程度、海域周邊土地價格以及海域使用金原有徵收標準等因素後,將沿海223個縣(市、區)海域劃分為6個等別。如上海的寶山區、浦東新區為一等,河北的昌黎縣、黃驊市為六等。同時,根據用海方式,海域被劃分為填海造地用海、構築物用海、圍海用海、開放式用海、其他用海等5大類19個用海類型。根據不同海域等別、不同用海類型,確定相應的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

    由於沿海各地農業填海造地用海、鹽業用海、養殖用海具體情況不同,地區差異大,這些用海類型的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暫由沿海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填海造地熱潮該降溫了

    海域使用金最高195萬元/公頃

    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政策以來,由於填海造地的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普遍偏低等原因,各地填海造地活動速度快、面積大、範圍廣,不僅亂佔濫用了有限的岸線和海域資源,而且對毗鄰海域資源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此次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被大幅度提高。在同等別海域各用海類型中,填海造地用海的徵收標準居首位。最低徵收額為每公頃30萬元(六等海域用於建設用海項目),最高徵收額將高達195萬元(在一等海域處置廢棄物)。

    同時,填海造地、非透水構築物、跨海橋梁和海底隧道等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需要一次性繳納。

    嚴禁以“招商引資”名義減免

    招拍底價不能低於使用金金額

    部分沿海地區以“招商引資”名義隨意減免海域使用金,造成國有資源流失。

    今後,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的名義違規越權減免海域使用金。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緩繳、截留、擠佔、挪用海域使用金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依法追究責任。用海單位和個人如果不按規定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並提供有效繳款憑證,海域使用權證書不予發放。

    同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底價,不能低於海域使用金金額。這個數字是根據用海類型、海域等別、相應的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用海面積和使用年限計算出來的。

    今後,國家還會根據用海類型、海域使用權價值、用海需求情況、國民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海域等別和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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