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3月6日電 廣東省人事廳5日出臺《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界定工作的實施辦法》,首次明確界定8類“海歸”屬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
一是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是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
二是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三是在世界五百強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專家,或在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高級技術職務,在知名律師(會計、審計等)事務所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業務的國際規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四是在國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次職務的專家、學者;
五是學術造詣深,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在國際著名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於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六是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有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七是擁有重大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産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八是具有特殊專長併為國內急需的特殊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