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記者劉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7日公佈的《新能源汽車生産準入管理規則》徵求意見稿説,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産新能源汽車,並由其負責新能源汽車生産準入管理工作。
這份徵求意見稿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成熟程度等的不同,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並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對起步期産品只能進行小批量試生産,並在批准的區域、範圍和條件下進行示範運行;發展期産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産,只能在批准的區域內銷售、使用;成熟期産品與常規汽車産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道路機動車輛相同。
“獲得發展改革委的許可方能取得生産資格。”徵求意見稿表示,發展改革委商國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聘任來自國內各科研、仲介機構、專業院校專家,組成新能源汽車專家委員會,負責確定和調整新能源汽車産品類別的技術階段。
這份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産企業如發現産品存在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應立即停止生産和銷售相關車輛産品,對已銷售車輛進行召回。
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純電動汽車(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其它新能源(如超級電容器、飛輪等高效儲能器)汽車等。
發展改革委將這份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在其網站上,網址是www.nd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