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記者劉奕湛)記者14日從衛生部了解到,精神衛生法、醫療事故處理法、中醫藥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初級衛生保健法等5件法律已列入《衛生部2007年衛生立法計劃》。
此外,衛生部2007年衛生立法計劃還包括6件行政法規和30件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分別為護士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營養改善條例、放射損傷防治條例。
部門規章包括:衛生部非法人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業務主管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管理規定,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工作管理辦法,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辦法(修訂),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産品管理辦法(修訂),核事故醫學應急管理規定(修訂),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管理規定(修訂),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修訂),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修訂),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修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修訂),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城鄉醫院對口支援管理辦法,戒毒醫療服務管理辦法,急救中心(站)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單採血漿站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修訂),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外籍護士來華執業管理規定,性病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衛生部、教育部關於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的暫行規定,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機構管理辦法,衛生新技術評估與管理辦法。